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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阳制药有限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标准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计划生育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员工。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4《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2.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职责

3.1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

3.2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裁、工会主席、女工主任、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女工主任组成。

3.3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女工委员会。

4. 生育保险

4.1 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4.1.1本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且交纳生育保险满11个月的合同制员工。

4.1.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4.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4.3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男员工,可按相关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

4.4执行标准:依据山东省、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文件规定执行。

4.5已生育子女的员工将生育保险所需材料提交公司劳动工资处核对,并报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发放。

5.管理内容、要求和方法

5.1结婚

5.1.1员工办理结婚登记后,应在3日内持《结婚证》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信息登记。

5.1.2员工举行婚礼之前,凭《结婚证》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婚假条,给予婚假3天,工资奖金照发。

5.2生育

5.2.1已婚女员工应在孕前到相关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手册》,再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5.2.2女员工怀孕后须告知基层工会女工主任向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孕情。

5.2.3 持证生育的女员工,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出院费用结算单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产假条,给予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享受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和生育津贴。生育后3日内应向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生育情况。

5.2.4本公司男员工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手册》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护理假条,给予护理假7天,视同出勤,发全额工资和奖金。

5.2.5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生育政策规定,怀孕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享受生育津贴;怀孕满16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享受生育津贴;怀孕28周以上遇胎儿畸形引产、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产假60天,享受生育保险。

5.2.6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再生育政策而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员工,须先办理《生育证》,然后才能持证怀孕。符合再生育政策但未办证者,如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产假及生育保险。《生育证》批准下发后应在3日内交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5.2.7女员工产假期满上班后,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两次使用,当班不用以后不补,至孩子年满一周岁为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影响工资奖金。

5.2.8女员工因患不孕不育症或者其它原因,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抱养子女的,享受98天产假和生育津贴。有溺婴、弃婴和违法送养子女现象的,查实后不准再生育。

5.2.9严禁无《生育证》违法生育和私自抱养子女,一经发现,除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3万元。

5.3 节育

5.3.1女员工生育后放环的,凭计生部门放环证明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休假证明,休假3天,视同出勤,发全额工资;

5.3.2女员工办理《生育证》或因身体原因需进行取环的,凭计生部门取环证明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休假证明,休假1天,视为出勤,发全额工资。        

5.3.3放环后怀孕流产的,按规定享受休假和生育津贴。

5.3.4 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类流、引产按病假处理。

5.4独生子女

5.4.1本公司员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登记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档案。

5.4.2独生子女父母为公司员工的,退休时按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公司人力资源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发放。

6.附则

6.1本标准未定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有冲突的,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

6.2本标准解释权、检查监督权归本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6.3本标准自201612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